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推出有着怎样的背景和意义?又对哪些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陶志强,就《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以法律形式倡导文明行为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和公民道德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公民文明素养与道德水平明显提升。但随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社会文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如城市管理缺位,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公共服务存在短板,有的地方还存在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等。
制定《条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让文明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是深入推进文明内蒙古建设的具体举措,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内蒙古竞争力和内蒙古形象,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收集1600多条民意
谈及《条例》起草的过程,陶志强表示,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相关人员赴区内外进行了考察调研。开展专项网络问卷调查,收集到1600多条书面意见,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今年6月1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审议时对《条例》草案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内蒙古实际,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充实与完善。
与招聘录用、职位晋升等挂钩
记者采访中发现,《条例》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较高标准和较全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其中,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更是被写入法律。提出倡导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
“文明行为今后不单单是有了促进保障监督机制,还将成为个人招聘录用、职位晋升的重要参考。”陶志强表示,《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明确倡导节约粮食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戴口罩、勤洗手、分餐吃等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简单有效的防护措施。记者采访中发现,这些疫情防控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如今也被写入了《条例》。例如《条例》明文规定,“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适量点餐,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陶志强表示,除此之外,在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明确倡导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浪费等文明行为。
记者发现,《条例》除了对人民团体、个人文明行为提出要求,还明确了相关主体在促进文明行为中的职责,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首次提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公示本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让内蒙古在文明城市常态化建设中有的放矢。对于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用语不文明与群众发生冲突,或者无法定理由差别对待服务对象、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拒绝、推诿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承担的工作事项,《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这些行为要受罚
近年来,城市养狗的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宠物狗咬人、遗弃宠物狗等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文明养犬管理问题,陶志强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携犬出户时未用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现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据陶志强介绍,《条例》虽然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但并非一罚了之,还设立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张巧珍实习生乌兰塔娜)